(2014)岚民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周文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某某,周文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13-2号申请人司某某。法定代理人司占勇。被申请人周文金。申请人司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文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13-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周文金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文金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