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艾AA1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AA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AA,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A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艾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艾AA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货运路达利驾校对面一巷道内贩卖6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徐某某,后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艾AA贩卖给徐某某的毒品海洛因零包(0.8克)。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艾AA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艾AA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于同月13日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李某某贩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艾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立功相关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AA的供述,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六)鉴(化)字(2013)969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AA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A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AA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艾AA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艾AA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艾AA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8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