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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庆光与李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光,李泽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陈庆光,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泽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光诉被告李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光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泽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4元,财产保全费146元,共计200元,由原告陈庆光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梁姗姗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