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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连成与李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成,李锦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吴连成,农民。被告李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成与被告李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连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