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连成与李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成,李锦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吴连成,农民。被告李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成与被告李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连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