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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犀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犀牛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溪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犀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晚庚,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溪元。上诉人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犀牛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予以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水流田园新路22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