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隆素华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素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隆素华,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夏兴旺、陈玉玲,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素华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隆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