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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顺意家电有限公司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东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顺意家电有限公司货款4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面做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东明东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