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罪犯陆永锋减���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永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陆永锋,男,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熟刑初字第0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永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宁刑执���第46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永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陆永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陆永锋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永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永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俊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