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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道兵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兵,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12-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松乡长沟村。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法定代表人郜烈阳,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1552.03元(其中本金121714.59元,执行费1725.72元);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