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赵有利、康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驻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该行行长。被告赵有利,1965年1月9日,农民,农民。被告康春莲,1965年2月7日,农民,农民。被告马海生,1966年8月26日,农民。被告印宝新,1966年9月9日,农民。被告马景新,1950年9月2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诉被告赵有利、康春莲、马海生、印宝新、马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秀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