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债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健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债初字第261号原告陈健。委托代理人王业镇。被告周斌。原告陈健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业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因对外欠款无力归还,便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借款后,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陆续向我偿还了部分欠款56300元,尚拖欠43700元未还。此后,被告便不再向我偿还欠款。2013年8月1日,经我多次追索,被告向我出具《欠条》,确认尚拖欠我437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2月1日前还清。截止2014年2月1日,被告拖欠我的43700元分文未付。我认为,被告未按其承诺向我还清欠款,已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归还欠款43700元;2、被告向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39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向我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内容为:本人周斌于2010年9月1日向陈健借款100000元整,用于清偿债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已归还56300元,还款方式为:分两次银行转帐归还40000元整,每次20000元,另15000元为现金,归还截止2013年8月1日,尚欠陈健43700元整。本人承诺2014年2月1日前归还43700元。该欠条附注:欠款关系发生地和欠条签订地:昌茂花园。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已偿还56300元,至今尚欠43700元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437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健欠款43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370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4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婷-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