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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高仁军与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军,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高仁军。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东。原告高仁军诉被告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仁军委托代理人张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仁军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马东借原告现金2905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被告马东返还原告借款290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被告马东因经营需要借原告高仁军现金29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未返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应予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高仁军借款2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马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张永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