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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黄清达与郑咏夏、仙游县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达,郑咏夏,仙游县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黄清达,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郑咏夏,男,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郑莹莹,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达与被告郑咏夏、仙游县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达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清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清达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