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起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高启权与李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起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候岔村李砭组村民。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周湾镇罗涧村东湾组村民。本院在执行高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高XX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于2014年7月21日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高XX领取了案件款1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