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杨金贵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540号罪犯杨金贵,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402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5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0年11月1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8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2月2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金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3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金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金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金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