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韦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