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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韦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