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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马宏兰与金小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兰,金小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马宏兰。被告金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兰诉被告金小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宏兰以“因土地使用证没有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宏兰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宏兰承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