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马宏兰与金小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兰,金小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马宏兰。被告金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兰诉被告金小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宏兰以“因土地使用证没有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宏兰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宏兰承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