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大伟,韩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韩志保,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大伟、韩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皖KNX6**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王大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大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NX6**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