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丁志成诉徐州威克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成,徐州威克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丁志成。被告徐州威克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以西、庙山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玉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成诉被告徐州威克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基奎代理审判员 谢 龙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