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健康、赵兰真诉被告齐冬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康,赵兰真,齐冬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陈健康,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白庙乡单庄村委陈庄村。原告赵兰真,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白庙乡单庄村委陈庄村。系陈健康之妻被告齐冬杰(又名齐修杰),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周堂镇齐庄村。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健康、赵兰真诉被告齐冬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农村建房合同。被告组织工人为原告建两层楼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原告的屋脊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修缮屋脊,并赔偿损失15700元。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康、赵兰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陈健康、赵兰真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