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相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相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童某某,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继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志军、徐敏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届满,被告童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同居,于2010年9月生育一女,2012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外出不归,原告后才知道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童某某有吸毒恶习,对家庭子女不关心,离家外出后不与原告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童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童某某于200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10年9月2日生育一女童某甲。2012年1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因被告童某某有吸毒史,平时对家庭关心照顾不够,婚后原、被告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事后尚能和好。2012年7月,被告童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至今下落不明。案件审理中,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童某甲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告知书、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虽系自由婚姻,但婚后因被告童某某吸毒恶习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特别是2012年7月被告童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致使原告丧失搞好夫妻关系的信心。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生育的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教育,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更为适宜,故原告要求抚养教育女儿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三)项、(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二、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生育的女儿童某甲,由相某某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是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军人民陪审员 徐敏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