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一初字第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洪力、李照彬、赵喜春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力,舒兰市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喜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025-3号原告:李洪力,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喜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力诉被告赵喜春、舒兰市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舒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力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7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侯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