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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寿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寿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郑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