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198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1年5月4日生育一子顾某丙。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相互关心和照顾。但因儿子系先天性智力低下,双方常在照顾儿子的问题上吵架,加之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儿子。2010年12月自己离家出走在外租住至今,期间也会买些日常生活用品和儿子喜欢吃的食品回去照看儿子,尽到母亲之责。近期,其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身体不好,遂短信给被告,但被告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离家的三年半时间内,不关心照顾甚至经常无端指责原告,导致原告已经失去继续维系家庭的信心,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顾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3、给予原告每月对儿子的探望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辩称,儿子是两人感情的主要障碍,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原告离家出走的几年里,小孩均由其一人抚养照顾,期间为了照顾儿子又加上不知道原告租住在哪里,找不到原告。原告离家出走的三年半里,两周一次或一周一次不定期的回家,期间两人也有夫妻生活,但毕竟家里有这样一个时刻需要有人照顾的智障儿子,肯定会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提出离婚是为了逃避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希望原告为了儿子和家庭,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1年5月4日生育一子顾某丙(系三级智力残疾)。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照顾抚养儿子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日渐不睦,发展至原告自2010年12月离家出走在外租住致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顾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给予原告每月对儿子的探望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原告及其儿子的户籍资料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儿子顾某丙残疾人证复印件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为照顾智力残疾的儿子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无原则性的纠纷。希望原告在今后生活中对家庭和孩子多加关心体贴和照顾,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作为被告对原告要多关心体贴,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据此,只要原、被告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互关心和体贴,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各自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