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三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坤锋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坤锋,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锋,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200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冬梅,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坤锋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坤锋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坤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坤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坤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彭世峰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