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婧、田江夫等与于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婧,田江夫,潘月花,于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15-1号申请人杨婧。申请人田江夫。申请人潘月花。被申请人于磊。申请人杨婧、田江夫、潘月花与被申请人于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磊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董勇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于磊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二、将申请人杨婧、田江夫、潘月花提供的担保财产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