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庆振与萧县白土镇夕阳红老年公寓、潘桂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振,萧县白土镇夕阳红老年公寓,潘桂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王庆振,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萧县白土镇夕阳红老年公寓。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潘桂兰,职务:院长。被告:潘桂兰,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振诉被告萧县白土镇夕阳红老年公寓、潘桂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振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庆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