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棋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583号罪犯陈棋,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9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棋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55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55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5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