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腾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段济春、窦金杨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济春,窦金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腾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腾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济春,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2010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31日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桂云,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窦金杨,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县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腾冲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婷婷,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济春及其辩护人王桂云、被告人窦金杨及其辩护人张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向他人赊购2800元人民币的鸦片730克后,于当日13时许,同乘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鸦片从腾冲县猴桥镇到腾冲县腾密路中和镇樊家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缴获毒品鸦片2砣,净重73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济春无异议,被告人段济春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段济春自愿认罪;2、被告人段济春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段济春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窦金杨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窦金杨自愿认罪;2、被告人窦金杨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窦金杨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窦金杨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窦金杨家庭困难且系少数民族法律意识淡薄。上述事实,有:1、书证:腾冲县公安局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本院(2010)腾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执假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2、腾冲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3、腾冲县公安局腾公(司)鉴(理)字(2014)46号理化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共同运输毒品鸦片730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段济春、窦金杨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济春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毒品鸦片730克、黑色直板手机1部、红色无牌二轮摩车1辆,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济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窦金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的毒品鸦片730克、黑色直板手机1部、红色无牌二轮摩车1辆(发动机号ya043211),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天自审判员 杨再艳审判员 唐恩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