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郑存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长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尤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综合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律师服务费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代垫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欣板业有限公司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被尤溪县人民政府征收,该公司的征迁补偿款均被用于支付该公司工人工资及优先受偿的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未能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