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庆丰与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丰,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郭庆丰,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河北省献县河城街建筑设备厂业主。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郭庆丰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