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中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楚和、杨宜林与被告刘森林、何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楚和,杨宜林,刘森林,何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98号原告杨楚和,男。原告杨宜林,男。被告刘森林,男。被告何小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楚和、杨宜林与被告刘森林、何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楚和、杨宜林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森林、何小林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渡口组的房产一栋,保全财产总额为1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楚和、杨宜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森林、何小林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村渡口组的房产一栋,保全财产总额为1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译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