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95号冯长征、邓香平与武汉市朴乡情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三十二案已与2014年4月22日审理终结。现汉劳人仲调字(2014)第16-4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武汉市朴乡情餐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武汉市朴乡情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币176863元(含申请执行费)。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