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胜志与景占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志,景占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景占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胜志诉景占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债务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907.6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