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阆中市较场路西段X号。被执行人王XX,男,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阆中市巴巴寺街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XX申请执行王XX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张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