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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6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6226号申请人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金平,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嵘,副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8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款三十万零二千九百四十八元三角,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四十四元及执行费四千四百四十四元。三、若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还欠款,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雅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