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梁馨月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馨月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05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学峰。委托代理人吕芸。委托代理人王涪宁,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馨月。委托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梁馨月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梁馨月均以涉案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梁馨月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北京金云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梁馨月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卫子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