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本案目前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甲仍有3000元的抚养费未履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12368信息管理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2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红军审 判 员 范佳春审 判 员 陈炳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