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诉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郑冠军,汤文东,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诉保字第114-1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戚玉林。被申请人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冠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冠军。被申请人汤文东。被申请人陈玉华。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资金1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郑冠军、汤文东、陈玉华银行帐户内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志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