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34-1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74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树春,邓清丽,王树东,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34-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翔,董事长。原审被告:王树春。原审被告:邓清丽。原审被告:王树东。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5-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中,被上诉人依据涉案《海明珠项目合作协议》行使追偿权,属合同纠纷。《海明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是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丁方即融资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