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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智平与叶庆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智平,叶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程智平,经商。被执行人叶庆光。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程智平与叶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庆光所有的浙K×××××轿车及浙K×××××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暂时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此外,被执行人叶庆光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北门村XXX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查明,被执行人叶庆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叶庆光尚欠申请执行人程智平纠纷款人民币20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飞龙执行员  毛根长执行员  胡顺遂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