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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颐兴公司与阳原县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颐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西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1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