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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德芬与海南衍宏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芬,海南衍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芬。被执行人海南衍宏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振鸿。申请执行人周德芬与被执行人海南衍宏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衍宏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椰树门支行帐户(帐号:26500XXXXX)内的存款316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