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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于双亮与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亮,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于双亮,男,生于1984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昊,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帅,男,生于1984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于双亮与被告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5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昊、被告柏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双亮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9000元,并书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9000元。被告柏帅辩称:欠条是我打的,29000元中有9000元我用于私事,20000元用在我与原告合伙的工地上,当时打单子是在章丘工会宾馆二楼打的,有孟德锋在场见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29日,柏帅因欠于双亮借款29000元,为其书具“柏帅今借到现金贰万玖仟元正”借条一份。庭审中,柏帅申请证人孟德锋、李云海出庭作证。孟德锋证实去年春节前在章丘市工会宾馆因柏帅欠于双亮40000余元借款,扣除以前柏帅在与于双亮合伙期间工地的上的部分投资后,还欠于双亮29000元,柏帅为于双亮打了一张29000元的欠条;李云海表示于双亮与柏帅合伙期间,两人都出了一部分材料款,柏帅借于双亮29000元之事不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和原告于双亮提供的被告柏帅书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于双亮据此要求被告柏帅偿还借款29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双亮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柏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记录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