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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宏。委托代理人:苏洪维。被告: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