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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吕明英诉陈春元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英,陈春元,吴基晶,三汪立生,四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吕明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尤剑福,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春元,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二吴基晶,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三汪立生,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四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榜德工业区C-05邦大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洪程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英与被告陈春元、吴基晶、汪立生、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英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莹莹-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