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吕明英诉陈春元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英,陈春元,吴基晶,三汪立生,四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吕明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尤剑福,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春元,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二吴基晶,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三汪立生,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四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榜德工业区C-05邦大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洪程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英与被告陈春元、吴基晶、汪立生、福建省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英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莹莹-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