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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叶春喜申请执行秦勇、秦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喜,秦勇,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夹江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叶春喜,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秦勇,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被执行人:秦洪,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本院在执行叶春喜申请执行秦勇、秦洪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2)夹江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秦勇在2014年8月底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春喜借款200000元;二、在被执行人秦勇按前述第一项按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叶春喜自愿放弃本案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向被执行人秦勇、秦洪要求给付的权利;三、如被执行人秦勇未按前述第一项履行,秦勇除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外,还自愿向叶春喜给付50000元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2)夹江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