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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冯保喜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保喜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547号罪犯冯保喜,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文盲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保喜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2011年5月2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路如良、郭青分别代表本单位参加庭审,罪犯冯保喜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保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保喜于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该犯多次容留卖淫女在自己家中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保喜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罪犯冯保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保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保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峰审 判 员  高秀清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