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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蔡某,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金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夏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