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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石能、王小平、王瑞英、孙元玲、田胜良、彭小平、符云与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石能,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瑞英,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元玲,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白族。申请执行人田胜良,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彭小平,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符云,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龙城街。法定代表人胡大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能、王小平、王瑞英、孙元玲、田胜良、彭小平、符云因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0)张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要与本院受理的以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并案合并执行,本院已作出并案合并执行的(2014)张中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已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恩赐审判员  聂启明审判员  向佐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泽龙 来自